湖南省建設廳辦公室文件
湘建辦[2008]20號
關于湖南省承擔工程建設因罕見冰雪所發生損失的有關規定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衡陽市、邵陽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標局,各有關單位:
今年1月中旬以來,我省遭遇歷史罕見的低溫冰雪災害,給我省工程建設造成了嚴重損失,已成為工程建設 “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為了盡量減少發包人、承包人的經濟損失,合理承擔在建工程因災害給雙方增加的費用支出,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現就本次罕見的低溫冰雪災害構成的不可抗力導致在建工程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作出如下分擔規定: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帶入現場用于本工程的裝備損壞、周轉材料損壞、施工臨時設施損壞及因災害停工直接損失,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承包人因災害停工間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因災害停工間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和材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因災害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工期相應順延不少于25天。 工程的有關各方均應共同努力,使不可抗力對工程造成的損失減少至最小。 本通知印發以前雙方已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執行。
湖南省建設廳辦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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